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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八批m6米乐官方网站交办案件办理情况

添加时间:2023-05-22 12:42:42

  原标题: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八批交办案件办理情况 2018年6月8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

  一、受理编号609号:“2016年以来,三道关镇丰收村村书记郝某某,将村里林地、耕地、湿地用于填埋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总面积达1058亩,并在填埋垃圾后的土地上违规建房建厂。此外,郝某某在二道岭子山上破坏林地建大型垃圾场和墓地谋利,破坏生态环境。”

  郝某某,姓名郝新利,现任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丰收村党支部书记。多年以来,丰收村村委会一直在北安林场林地内倾倒生活垃圾。二道岭子山上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1、关于“将村里林地、耕地、湿地用于填埋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总面积达1058亩在填埋垃圾后的土地上违规建房建厂”问题核实情况。

  2018年6月10日下午,北安林场林政管护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丰收村村委会倾倒垃圾的地点位于北安林场24林班1小班内,倾倒的垃圾为露天堆放,没有进行填埋处理,多年来累计占用林地1925平方米。6月11日,市林业局责令丰收村村委会在6月20日前将倾倒的生活垃圾全部运至牡丹江市指定垃圾处理场;6月12日,对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和《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下一步,将按照法定程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处以20元/平方米,共计38500元的罚款,限期恢复原状。

  经牡丹江市林业局调查,位于北安林场12、13、24林班和丰收村4林班的127.578亩国有和集体林地,2012年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时,该宗地地类即为设施农用地、建设用地和坑塘水面,并非林地,确定权属界线时,北安林场与原北安乡(现三道关镇)丰收村签订了《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并在“爱民区北安乡丰收村权属界线图”盖章确认,该宗地所有权属丰收村所有,市林业局按现状地类调查进行确权登记,并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于2012年被纳入丰收村土地范畴。现已陆续被丰收村村委会发包给2家企业和5个自然人,被建成房屋、鱼池等。

  2018年6月10日现场调查时发现,2018年4月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现场实际测量,该地块占地总面积为17436平方米,其中,占用耕地11909平方米,其他草地面积1334平方米,河流水面面积1841平方米。2018年5月3日,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对三道关镇丰收村委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牡国土资监改〔2018〕A-11号),责令其90日内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将按照破坏耕地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18年6月11日现场约谈,2018年6月12日调查询问,违规建房建厂地位于老牡三公路东侧,丰收村南侧,占地面积795平方米,共有建筑物三处,合计面积为225.88平方米(53.75平方米、159.4平方米、12.73平方米)。经与三道关镇丰收村村委书记郝新利核实,此处是村集体的乡村建设用地,原来就是平整的预留地,用于建设需要,不存在用垃圾填埋。三处建筑物是2016年10月,根据采摘庄园的实际需要而建设的,用于办公、项目指挥和夜间看护,2017年10月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经核查,该三处建筑物占地为村镇集体建设用地,未取得规划部门的审批,属违法建设,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2、关于“在二道岭子山上破坏林地建墓地谋利,破坏生态环境”问题核实情况。

  北安林场进行调查后,丰收村于2018年6月12日提供了与陈凤兰签订的《联营联建协议》。2013年5月,丰收村村委会与陈凤兰签订了《联营联建协议》,将位于二道岭子(北安林场24林班2小班范围内)的面积1600平方米、地类为林业用地的无林地发包给陈凤兰建设浓缩家庭农场。随后,陈凤兰在此无林地内违法建设封闭围墙300延长米,圈占院落3956平方米。现院内处于荒芜状态,没有发现与坟墓相关的建筑和设施。此案件已完成现场勘察,正在收集相关证据,按照《行政处罚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处罚。

  二、信访编号610号:“2010年左右,三道关镇三道关村副书记付某某破坏7000多平方米林地和耕地盖房挖鱼池。2015年,付某某在三道关国家森林公园内破坏原始森林1万多平方米,伐树后用土掩盖树根,挖蛤蟆坑捕捉野生林蛙,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举报人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付某某,姓名付洪顺,现任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三道关村副书记。2002年,付洪顺从北安乡(现三道关镇)三道关一村承包了14400平方米土地(其中,林业用地8345平方米)用于养牛,承包期限为30年。2006年~2010年期间,付洪顺陆续在其承包林地内建设房屋和蓄水池等设施。除此之外,付洪顺还于2008年在三道关国家森林公园(83林班7小班、13小班)内,挖了两个用于养牛的蓄水池。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2018年6月9日,三道林场林政管护人员到达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付洪顺在三道关一村建设的房屋已在2015年9月前自行拆除,但房屋残骸仍破坏林地57平方米,两个蓄水池占用林地1616平方米;在三道关国家森林公园内挖的两个蓄水池,面积共计977平方米,原地类为天然次生林地。付洪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森林法》的相关规定,牡丹江市林业局于2018年6月9日立案对其进行查处。对于付洪顺承包林地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设房屋和水塘的行为,已完成现场勘察,正按照《森林法》、《行政处罚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取证,依法对付洪顺处以罚款,限期恢复原状。

  对于付洪顺在三道关国家森林公园内私自开挖水塘行为,已依据《森林法》、《行政处罚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牡丹江市林业局于6月10日依法对付洪顺下达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通知书》(牡三林罚责通字2018第004号),责令其在6月底前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6月11日,在得到付洪顺拒绝自行恢复林地原状的答复后,对违建的水塘实施了恢复原状作业,待到造林季节进行造林。按照法定程序,于6月14日做出处以20元/平方米,共计1954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对于因建设水塘毁坏林木的行为,聘请具有资质和能力的机构进行勘验,根据勘验结果依法处理。

  经牡丹江市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调查,由于改变林地用途时间久远,废弃已近十年,水塘内和沟边已长出许多天然柳树和桦树,高度在3~4米之间,最大树木胸径已有5厘米左右。现场实地勘察未发现用土掩盖树根问题,非法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对该区域的生态环境有一定影响,但没有造成水土流失现象。当事人挖水塘用于解决养牛中途饮水问题,未发现有挖蛤蟆坑捕捉野生林蛙行为,6月11日,三道林场已对两个水塘恢复了林业生产条件。

  三、受理编号611号:“1987年,举报人在平新镇平房四屯往南洼子处承包了一块林地,在道旁栽种了4000多棵公益树。1991年,在举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时任村支书王某某和村长周某玉将树木砍伐,把该地承包给金某某和周某某。举报人要求彻查此事,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新华村平房四屯南侧南洼子道东,面积6亩,原为村里机动地,2013年哈南工业新城开发被收储为国有建设用地。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9日,哈尔滨市林业局调查组赴平房区组织平房区信访办、经济发展局、平新街道办事处等共同对案情进行分析,到“承包地块”现场踏查后,开展相关调查确认工作。

  1987年,时任新华村村委会主任王洪武口头将该村南洼子的一块机动地租给举报人金某芳作为育树苗地,3年后金某芳将树苗卖掉,此后该地块一直闲置。1998年,村民金国良申请承包该地作鱼池,该村召开了两委会议,将该地承包给金国良,每年租金500元。1999年,金国良推鱼池时,有人向林业部门举报其毁坏树地,林业部门认定该地不属林地,不适用于《森林法》。2013年,哈南工业新城开发将此地征收。2014年,中央第八巡视组巡视期间,举报人反映此问题,平新街道办事处出具了处理意见书,载明“关于林地6亩的问题,经调查为举报人金某芳于1987年租新华村村委会的机动地,用于树木育苗地,但该地常年处于涝洼地带,无法种植已放弃。村委会在1998年承包给村民金国良作为鱼池,每年租金500元,直到现在”。2017年3月,金某芳到哈尔滨市反映此问题,平新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4月6日为金某芳出具了不再受理告知书,并签订了送达回证。2018年,金某芳向平房区纪委监委反映此问题及有关补偿问题,被定性为无理访;中央第六巡视组巡视期间,金某芳再次反映此问题及有关补偿问题,被移交平房区平新街道办事处,再次被定性为无理访。

  综上所述,金某芳承包的是耕地而不是林地;金某芳1987年在承包的耕地里培育了树苗,而非在道旁栽种了4000多棵公益树;3年后树苗已被挖走出售,不存在1991年树木被砍伐问题。

  四、受理编号612号:“自1985年以来,太平镇永和村陆续破坏松花江边草原开垦种地,截至目前破坏面积已达800公顷,村民有草原证。2016年当地村民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过此问题,当时镇政府上报的材料不实,谎称此处是滩涂,不是草原。”

  信访反映的区域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永和村沿江太平庄滩,经现场GPS实地测量,该地块面积650余公顷,包括滩涂地350公顷、坑塘水面30公顷、林地80公顷、一般农田190公顷。

  调查处理情况:哈尔滨市畜牧兽医局责成市草原监理站及道里区草原行政管理部门调查信访反映事项,经查,1979年,太平镇(原太平公社)由双城县划入道里区。1983年前,村民在此处零星开荒。1995年开始,村集体将此地块发包,共签订了9份承包合同,现均未到期。

  2018年6月10日,双城区畜牧局出具了1965年《双城县草原使用执照登记表》,该登记表显示太平公社永和生产大队(现太平镇永和村)有苫草4500亩,坐落在西南通;牧场3000亩,坐落在半拉滩。信访反映的地块在双城区畜牧局提供的《双城县草原使用执照登记表》范围内。2018年6月11日,哈尔滨市国土局道里分局出具了此地块沿革管理的情况说明(《关于对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八批第612号转办线索涉及土地管理问题的说明》),证实在1988年开展的第一次土地调查时,该地块地类现状为滩涂、林地和坑塘水面。依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1993年,该土地登记地类为滩涂、林地和坑塘水面,并按此用途管理使用。此后,村里将部分用地逐步进行了开垦和改作他用。至2009年第二次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其中部分土地已改变为旱地、水田、裸地、其他草地、设施农用地、特殊用地和农路等。2012年,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上述用地确权登记为旱地、水田、裸地、其他土地、设施农用地、特殊用地、农路、滩涂、林地和坑塘水面,并按此用途进行管理使用。

  1、根据1998年哈尔滨市土地管理局颁发的永和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显示该地块不是草原,只有水域和未利用土地;

  2、哈尔滨市水务局2009年12月编制的《松花江哈尔滨市城区段滩涂普查图》显示,该地块为行洪滩地,并非草原;

  3、2014年,哈尔滨市国土局制作的《太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显示,该地块不是草原是滩涂;

  4、2018年6月9日,哈尔滨市国土局道里分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八批第612号转办线索涉及土地管理问题的说明》证明此地块没有草原;

  2016年,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我省督察期间,曾有信访反映此问题。经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政府调查后,认定“根据具有法律效应的1988年永和村土地宗地图、1998年永和村集体土地使用证、2009年松花江哈尔滨市城区段滩涂普查图和2014年太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信访反映的问题不属实。针对该区域有190公顷一般农田的实际,道里区水务局根据2013年4月1日施行的《哈尔滨市滩涂保护条例》,已通知太平镇永和村对2016年底合同到期的一般农田终止外包土地合同,收回纳入滩涂管理,对未到期的承包地制定退耕还湿计划,逐步收回纳入滩涂管理。”据道里区提供的《太平镇永和村被举报地块退耕还滩计划》,太平镇永和村被举报地块共签订承包合同9份,没有2016年底到期的合同,待承包合同到期后,永和村委会将不再发包,全部退耕还滩。

  下一步,将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按照省直八部门《关于推进全省草原资源清查工作的通知》(黑牧草〔2018〕59号)第二条第二款:“准确把握草原地类属性认定标准,对县级人民政府已核发过草原使用权证(草原所有权证),且通过合法途径变更为其他地类的,要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已核发的草原权属证书。”之规定,由道里区农林畜牧兽医局提出申请,撤销1965年双城县人民政府发放的《草原使用证》,由于发证机关和管辖机关发生了变化,需由双方共同的上级机关作出撤销决定。《草原使用证》撤销后,根据2013年4月1日实施的《哈尔滨市滩涂保护条例》,由永和村将合同到期后的地块收回后纳入滩涂地管理,逐步按计划退耕还滩。

  五、受理编号613号:“2009年,花园镇齐心村村委会和承包人石某某,破坏村里100多亩草原挖土方。2012年,石某某又破坏村里1400多亩草原改为耕地。2016年8月15日,举报人将该情况反映至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当时县政府对石某某进行了处理,但处理不到位且上报材料不实。举报人认为县政府、镇政府、村委会相关人员均有责任,要求上级相关部门下到村里详细调查,查清事实,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将草原恢复交还给村民。”

  林甸县花园镇齐心村位于林甸县南部,距县城30公里,人口4859,总面积63000亩,其中,耕地22000亩、林地7500亩。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花园镇齐心村六屯东南,约2200亩,地类为草原,权属为齐心村集体所有,目前现状为草原、取土场。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8日,林甸县政府组织县畜牧局、国土局、花园镇等部门,对举报开垦草原地块和取土场进行现场核查。

  1、1400亩草原改为耕地问题属实。经调查,1996年,齐心村村民石兴海承包了花园镇齐心村六屯草原2200亩,承包年限30年(1996年至2026年)。2006年至2011年,石兴海造林400余亩,林未成活改为耕地;2012年,又开垦草原1000亩,总计非法开垦草原1400余亩。经确认,即为举报地块。林甸县畜牧部门现场勘测,开垦耕地面积实际为1422亩。2016年7月5日~7日,县畜牧局对非法耕种的开垦草原地块实施了强制退耕还草,实现了人工种草,恢复植被。2016年7月8日,县畜牧局依法对石兴海违法开垦草原行为立案查处,对石兴海非法开垦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当事人逾期没有履行。2016年12月5日,林甸县畜牧局将石兴海违法开垦草原案件移送县公安局。2017年7月7日,林甸县法院对石兴海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的判决。2017年7月20日,林甸县畜牧局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出具了执行裁定书(黑0623行审23号),目前法院正在执行中。

  2017年,齐心村村民宋某林等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花园镇齐心村委会与石兴海所签订的《草原承包合同》无效,由齐心村委会将草原经营权收回,重新发包。林甸县法院判决((2017)黑0623民初1810号)齐心村和村民石兴海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效,驳回原告诉求。村民宋某林等不服县法院判决,上诉至市中院,目前正在审理中。

  2、反映破坏村里100多亩草原挖土方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2008年7月17日付国清提出申请办理取土场手续,由于拟选取土场选址地为花园乡齐心村草原,按照采矿权审批规定,占用草原的需要取得草原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2008年8月20日,付国清提交了林甸县畜牧局批准办理取土场占用草原申请批复。2008年8月28日,林甸县国土资源局组卷上报大庆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核、挂牌出让,摘牌竞得人为林甸县瑞霖土场(林甸县瑞霖土场为付国清于2008年9月2日在林甸县工商局注册),2008年10月30日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发证,采矿权人为林甸县瑞霖土场,矿区面积4.2万平方米(合63亩),采矿许可证号:43,有效期限为2008年10月至2011年10月。

  土场选址为村民石兴海承包的草原,与石兴海之间签有指界协议。2009年,建设大齐公路辅路时,林甸县大齐公路建设指挥部取土也选址村民石兴海承包的草原上。截止现场调查时,经勘测,实际取土面积为114亩,超量开采51亩。

  林甸县政府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有合法手续的取土场认定合法性,对未批准的取土面积由畜牧、国土部门同时对承包人石兴海立案查处,查明超量开采土方的去向,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恢复草原植被。林甸县纪委监委已介入,启动问责机制。

  六、受理编号614号:“2018年以前,大庆市所有大型加工企业每年均要缴纳排污费,由大庆市环保局收取并上缴市财政,但该笔费用未进行公示,举报人质疑排污费的去向,要求相关部门对排污费收支情况进行公示。”

  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4年第1号)等有关法规制度要求,“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费的征收,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排污费的核定和收缴”。大庆市辖区内的中直大企业的排污费征收核定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其他企业的排污费征收核定工作由属地区环保局负责。2008年以前,人工核算排污费,并开具排污费征收票据;2008年开始,市环保局和区环保局通过排污费征收软件管理系统核定征收排污费,手工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缴费票据;2013年12月开始,使用市财政局专网软件管理系统开具非税收入缴款单。企业收到缴费票据后7日内,直接将排污费缴纳进入市财政的非税收入专项账户。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1日上午,大庆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到市财政局国库科查询调取了排污费入库金额信息,通过财政票据及非税收缴一体化管理平台查询调取了2014年至今企业缴纳排污费明细。

  2014年共征收114家排污企业排污费,缴纳财政专户54330284元;2015年共征收112家排污企业排污费,缴纳财政专户55937962元;2016年共征收93家排污企业排污费,缴纳财政专户58201430元;2017年共征收93家排污企业排污费,排污费部分缴纳入财政专户40040024元。其余排污费结转至2018年,缴纳财政专户10380592元。排污费缴纳入财政专户后,按国家(10%)、省(20%)的比例分别上缴国家财政、省级财政。

  市环保局对市本级所征收排污费自2008年开始按季度进行网上公示,网址为ht tp://。2018年1月1日起由地税部门开始征收环境保护税,市环保局停止征收排污费。

  “排污费收入、支出”在财政预算管理体制中设有单独收支科目,支出方向为环保项目及污染治理等支出。大庆市排污费每年收支大体持平,主要用于环保检测项目、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污泥处理方面。按照决算公开有关要求,从2013年开始进行每年决算公开,对排污费收、支情况均按年度在市财政局网站上予以公开。其中2013年,公开至收支大类,未要求公开至末级科目,即:“专项收入、支出”。2013年~2016年公开至“专项收入、支出”下“排污费收入、支出”这一级,未体现具体支出项目。2013年,收入59633594.74元,支出环保局机关1930000.00元,城市排水公司57703594.74元;2014年,收入39625576.27元,支出城管局机关34625576.27元,城市排水公司5000000.00元;2015年,收入39074001.41元,支出城市排水公司39074001.41元;2016年,m6米乐官方网站收入40520389.70元,支出城市排水公司40520389.70元;2017年,收入27133444.10元,支出城市排水公司27133444.10元。

  每年决算公开在第二年9月份进行公示,2017年决算公开还未到时间。按照财政部每年下达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17年“排污费收入”仍有对应科目,排污费收入从专项收入变成行政事业收费收入,支出未设对应科目,支出统筹安排。

  七、受理编号615号:“一是呼兰区通河路财富澜湾小区正门前方的呼兰河大堤上,有不明人员非法采砂,采砂过程中大型机械噪声扰民。二是大堤内外有垃圾堆积,无人清理,影响居民生活,已持续数年。三是呼兰河大桥左侧有一大型排污管道位于河堤中间,向河内排放污水散发臭味,已持续10年。”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呼兰区通河路财富澜湾小区正门前方的呼兰河大堤上,有不明人员非法采砂,采砂过程中大型机械噪声扰民。)

  信访反映的区域位于呼兰河城区段堤防左岸财富澜湾小区正门前,该区域迎水面为砼护坡,堤顶为泥结石路面并与背水面连接形成带状公园。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9日,哈尔滨市呼兰区河道管理部门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实地踏查。经现场核查,财富澜湾小区门前大堤上无采砂作业,但是在距财富澜湾小区正门约1公里外有采砂作业。

  按照《呼兰区2018年度采砂规划审批经营运输管理实施方案》,距财富澜湾小区约1公里外为可采区。该采砂区域共有采砂户4户,业主分别为李明秋、马玉涛、石玉、陈继荣,均已办理了2018年度《河道采砂准采证》,属于合法采砂。2018年6月11日,哈尔滨市环保局环境监测中心站到财富澜湾小区门前对采砂机械产生的噪音是否扰民进行监测,噪声监测结果为50.8分贝,m6米乐官方网站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标准)。

  下一步,呼兰区河道管理部门将对该区域采砂行为加强监管,督促采砂实施人严格控制机械噪声。同时加大巡查力度,加密噪音监测频次,一经发现噪声扰民问题,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避免因采砂作业对居民休息产生影响。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大堤内外有垃圾堆积,无人清理,影响居民生活,已持续数年。)

  信访反映的区域位于呼兰老城区呼兰河左岸防洪大堤两侧,从财富澜湾小区至哈绥高速呼兰大桥,全长约1公里。该区域共有7处路口可通向堤顶。垃圾产生原因是由于社会车辆随意倾倒导致,2017年5月初呼兰区河道堤防站曾对该区域垃圾进行彻底性清理。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现房转办件后,呼兰区政府立即责成由呼兰区兰河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呼兰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于6月6日凌晨对大堤内外进行了实地踏查。踏查发现,确实存在举报反映的垃圾堆放问题,涉及区域长度约1公里,共残留约6000立方米垃圾。

  截止到6月14日,呼兰区兰河街道办事处和呼兰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已将该区域垃圾清理完毕。同时,继续加大对向呼兰河大堤两侧倾倒垃圾行为的联合执法和巡查力度,由社区派专人值守,如发现有倾倒垃圾行为立即阻止,由呼兰区环卫站及时清除。同时,在非通行区域设置路障,在通往堤顶的路旁设置警示牌,杜绝随意通行和倾倒垃圾现象。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呼兰河大桥左侧有一大型排污管道位于河堤中间,向河内排放污水,散发臭味,已持续10年。)

  呼兰河大桥左侧位于河堤中间的排污管道是呼兰老城区的雨水溢流口,其上游是呼兰老城区的污水提升泵站,泵站将呼兰老城区的污水提升至污水处理厂,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呼兰老城区现有污水处理厂1座,采用CAST生化处理工艺,设计日处理污水2万吨,出水水质为国家一级B标准。2010年3月开工建设,2011年7月通水调试,项目总投资9600万元。2013年4月,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验收后正式生产运行,历史无超标排放现象。2015年3月,呼兰区启动了呼兰老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面积30272平方米,设计日处理污水能力为3万吨,项目总投资为12248万元,预计2018年11月主体工程完工;2019年6月调试完成并正式投入使用。

  目前,呼兰老城区日收集生活污水量约为2.2~2.3万吨,呼兰老城区污水处理厂日处理污水量约为1.8~2万吨,存在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问题,每日直排污水量约为0.2~0.5万吨。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9日,呼兰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对举报区域进行实地踏查,确认了排污管道实际为呼兰河大桥左侧的老城区雨水溢流口,用于排放城市管网收集的雨水和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排放时散发臭味。

  针对上述问题,呼兰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所属呼兰区供排水集团进一步加大对老城区污水处理厂和雨水、污水提升泵站的监管力度,增加监管人员、加密监管频次、调整老城区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工艺,增加老城区生活污水处理量,尽量减少提升泵站直排的污水量。同时,呼兰区供排水集团与龙江环保签订了补充协议,对现有的老城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升级改造。预计2019年10月完成升级改造,出水水质将达到国家一级A标准,工程全部结束后,将解决部分污水直排问题。

  八、受理编号616号:“向阳区防洪纪念塔下方的江面上,一家餐厅没有污水处理设施,将污水和餐厨垃圾直接倒入松花江,已持续2年。”

  信访反映的餐厅为瀚瑞海派餐厅,位于佳木斯市中山路北侧,松花江边。2016年3月8日由佳木斯龙佳船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开始建设,2017年10月15日建成投入使用。2016年11月取得海事部门颁发船舶检验报告及相关证书(《内河船舶检验证书》、《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内河船舶防止垃圾污染证书》);船舶类型餐饮趸船,占水面面积450平方米,船长45米,船宽12米,总吨位1149吨,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为二层结构。m6米乐官方网站2017年8月7日办理《建设项目登记表》(备案号:008),并在佳木斯环保公众网进行公示,登记备案;项目构成主要包括厨房,宴会厅、中央空调、卫生间贮存室,厨房污水油水分离器,垃圾收集储存间等。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9日,佳木斯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餐厅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餐厅废水经油水净化器净化后,经管道排入5.2立方米水箱中沉淀后,由环卫部门用罐车抽走,运往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餐厅产生的垃圾有独立垃圾箱,由环卫部门定期集中收集清运;取暖由一台电锅炉带动中央空调供应。现场执法人员查阅了污水及餐厨垃圾清运等情况。经营者提供了清运合同、发票、协议及清运数量登记记录等佐证材料。并责令业主拆除原有一台已闲置的0.2吨型煤锅炉。

  2018年6月13日,佳木斯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餐厅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餐厅型煤锅炉已按要求将锅炉上下水管断开,下一步将锅炉整体拆除;厨房餐饮废水经油水净化器净化处理后,排入5.2立方米水箱中沉淀后,由环卫部门用罐车抽走,运往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餐饮产生的餐厨垃圾有独立垃圾箱,由环卫部门定期集中清运。污水及餐厨垃圾清运有合同、发票、协议、清运数量登记记录。

  佳木斯市环保局将加强对该餐厅的日常监管,如发现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九、受理编号617号:“道外区江畔路七道街至十二道街路段,江堤上有一大型货站,存放的货物中有部分有毒有害化学品,未采取任何遮盖措施,下雨天货物经雨水冲刷将化学品物质带入松花江,污染水体环境。”

  道外区江畔路七道街至十二道街路段货站系哈尔滨航运站所建,地点位于道外区江畔路144号,道外区江畔路七道街至十二道街沿江一线,是内陆边界省会城市中的水上最大的客运港口之一,是黑龙江水系最大的客运及零担货运港口。

  2018年6月8日之前,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采取“双随机”执法方式不定期开展日常巡查,未发现存放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也未接到任何关于该单位存放危险化学品相关投诉。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9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执法人员会同道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道外区大兴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对该货站、码头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道外区江畔路七道街至十二道街路段哈尔滨船务公司航运站码头内共有货站14家,其中一家有工商营业执照,其余13家无照经营。对13家无照经营的货站,2018年6月6日,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经营。对14家货站存放的货物现场检查,均未发现有毒有害化学品,其他货物均采取了遮盖措施。

  6里地处一烘干厂院内有一家造纸厂,造纸厂生产期间将未处理过的污水通过深水井直接排入地下,污染地下水,影响附近居民生活用水和农田灌溉用水,已持续1年。举报人曾向市环保局反映未果。”

  信访反映的造纸厂名为龙江县阳泰纸业有限公司,位于龙江县景星镇解放村胜利屯,以废纸壳为生产原料,年产瓦楞纸、箱板纸12000吨,生产用水封闭循环利用,不向外排放。2015年10月21日,该纸厂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经齐齐哈尔市环保局审批(齐环评〔2015〕218号),2015年11月开工建设,2018年3月开始调试设备,现该企业已完成竣工验收监测,等待验收。(因存在土地纠纷,解放村不允许其生产)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9日,龙江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造纸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执法人员对车间和厂区内外进行地毯式排查,未发现排放污水的深水井,厂区周边未发现污水排污口。该企业附近2公里内没有居民居住,不存在影响附近居民生活用水和农田灌溉用水情况。

  此外,经查阅齐齐哈尔市环保局2016年以来的信访登记记录,市环保局未曾接到过群众关于此案件的投诉举报。

  十一、受理编号619号:“龙凤区东城污水处理厂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排周边湿地。”

  大庆市东城区污水处理厂位于世纪大道南侧,龙凤区英伦三岛小区东南方向。1999年1月18日,《大庆市东城区污水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了原黑龙江省环保局的审批(黑环监发〔1999〕2号);2004年4月18日,通过了原黑龙江省环保局组织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2006年4月27日,《大庆市东城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通过了原黑龙江省环保局审批(黑环建审〔2006〕32号);2009年11月20日,通过了原黑龙江省环保局组织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黑环验〔2009〕55号)。现处理能力为13万吨/日,处理工艺为格栅+沉淀池+A2/O+膜生物反应器和预处理+反应沉淀池+生物滤池+硝化反硝化工艺,目前生产运行正常,服务区域为大庆市东城区团结路以东区域,包括萨尔图区、东风新村、万宝、开发区和龙凤区等区域。

  东城区污水处理厂共设总排口和应急溢流口,总排口位于厂区的东侧,安装了自动监控设施。应急溢流口是2000年污水处理厂建设时,按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

  龙凤区环保局对大庆市东城污水处理厂进行日常监管,日常监管采取双随机的形式开展工作。大庆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每季度对企业排放的废水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

  调查处理情况:目前,东城区污水处理厂24小时连续正常运行,未发现厂区停产或设备停运现象,但确实存在调节池部分污水溢流现象。东城区污水处理厂总排口安装了自动监控设施,实时监测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水质排放情况。经调取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表明,未发现超标数据。2018年6月7日、2018年6月10日晚20时,龙凤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调阅了自动监控数据,数据显示COD为20.4mg/L,氨氮1.3555mg/L,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经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发现,该企业在早、晚时间存在部分生活污水经调节池溢流口格栅和加药装置处理后排放的现象。

  调节池溢流口用于应急排放使用。东城区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规模为13万吨/日,随着大庆市东城区开发建设,生活污水产生量已超过14万吨/日,特别是在早、晚时段,最高瞬时来水量达到8000吨/小时,导致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行。

  为有效解决处理能力不足,导致峰水时段污水溢流问题,该企业在溢流口增设了格栅和药剂投放装置,部分生活污水经调节池溢流口格栅并投加药剂处理后排放。同时,大庆市政府为彻底解决东城区污水处理厂因超负荷运行造成的部分污水排放的问题,经过论证,投资4.62亿元,于2016年12月由市城管委成立指挥部,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采取BOT方式,建设日处理规模9.5万吨,一级A排放标准的东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于2016年12月27日开工建设,截至目前,累计完成投资约3.5亿元,占项目总数的75%,计划2018年10月底竣工通水调试。项目建成后,实现东城区污水处理厂和东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并网运行,能够有效提升我市东城区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届时溢流口排放的问题可彻底得到解决。

  十二、受理编号620号:“一是2007年,巴彦查干乡和南村村书记和村长破坏村西南方向约1公里处上千亩草原和村西侧国坝附近两万余亩湿地开垦耕种,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和湿地。二是2002年,和南村退耕还林1000亩,国家退耕还林补贴至今没有兑现,近几年还林的树木都被砍伐,和南村和其他村都有冒领退耕还林补贴情况。举报人想给督察组邮寄举报材料,遭到县里阻拦,6月5日坐车到大庆市市区才将举报材料邮出。目前,乡里和公安部门都在找举报人,举报人不敢回家。”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2007年巴彦查干乡和南村村书记和村长破坏村西南方向约1公里处上千亩草原和村西侧围坝附近近两万余亩湿地开垦耕种,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和湿地。)

  和南村位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巴彦查干乡西北部,全村共有草原629.85亩,巴彦查干乡行政区域内沿江国有土地资源面积103.2平方公里。

  2018年6月10日,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监督管理站实地测量核实,和南村共有草原面积629.8亩,现被开垦草原面积383.2亩,种植水田,分为两处,一处位于和南村西南方向,被开垦草原面积99.6亩。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监督管理站调查,2007年,修建朝尔灌区干渠时,由于县财力有限,没有安排工程占地补偿资金,占地事宜由受益乡村自行解决。为妥善解决村民被占用耕地调补问题,按照“占一补一”原则,和南村民委员会将村民被占用的耕地,调整到现有位置开垦草原耕种。目前,因28户村民已耕种,立行立改村民损失较大,为此,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监督管理站已责成和南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10月30日秋收之后恢复植被,村民缺少的耕地由村民委员会另行调剂。另一处位于和南村东南方向,面积为283.6亩,为1998年洪水淹毁村庄及村民房屋维护遗留取土坑。2008年,全国第二次土地现状调查时认定为天然牧草地,权属为“和南村民委员会”,属集体草原。按照《关于完善牧业半牧业县(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通知》(黑牧草〔2016〕70号)要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于2016年9月7日完成基本(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并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6〕65号)文件呈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经对比基本(非基本)草原数据库,和南村东南划定非基本草原513.75亩。2004年,该地块中的283.6亩被村民自行改造成旱田,2014年改为水田,分为两处:第一处现状为水田,面积136.2亩,分别为和南村村民姚显良、李一刚耕种。2017年11月23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监督管理站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2人2018年5月30日前恢复植被。经2018年5月31日现场核查,姚显良、李一刚未履行责令改正,继续耕种,2018年6月1日报送县检察院,经县检察院审阅案卷,认定属于刑事案件,于2018年6月7日出具《建议移送涉嫌犯罪函》,当即移交公安机关,需公安机关调查核实证据后进行整改,预计在2018年7月中旬完成;第二处现状为弃耕地,面积147.4亩,为和南村村民姚德成、和平村村民李杨在2017年耕种,2018年弃耕,现场已自然恢复植被。检查中发现,该地块还遗留田埂,县草原监督管理站责令和南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6月25日前将遗留田埂推平恢复原状,并于2018年7月中旬完成种草。

  根据和南村民委员会提供的现任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会计三户二轮土地承包台账,三人耕地一直都为基本农田,不存在开垦草原情况。

  2018年6月10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局、水务局、森林公安局和巴彦查干乡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经现场调查和走访时任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民代表,2007年前后和南村没有发生两万亩规模的耕地开发行为。但经排查,2013年,巴彦查干乡和南村、和平村和朝尔村3个村与大庆市市民高大伟签订了滩涂地开发合同,合同面积28530亩,地类为滩涂。根据2016年12月公布的《黑龙江省湿地名录》,该滩涂地被确定为湿地。下一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水务局制定整改方案,针对堤坝扒开2段长度共800延长米的缺口,确保行洪畅通。2018年该区域670亩耕地停止种植。2045年合同到期后,立即退耕还湿。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2002年,和南村退耕还林1000亩,国家退耕还林补贴至今没有兑现,近几年还林的树木都被砍伐,和南村和其他村都有冒领退耕还林补贴情况。举报人想给督察组邮寄举报材料,遭到阻拦,6月5日坐车到大庆市市区才将举报材料邮出,目前,乡里和公安部门都在找举报人,举报人不敢回家。)

  和南村位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巴彦查干乡西北部,全村共有林地26块、1733.4亩,其中涉及退耕还林7块、570亩。

  经调查,举报问题基本属实。举报树木被毁问题属实;举报冒领退耕还林补贴,拦截群众问题不属实。

  1、关于近几年还林的树木都被砍伐,和南村和其他村都有冒领退耕还林补贴问题。

  2018年6月9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组织县林业局、巴彦查干乡政府成立联合工作组,通过查阅历史资料、现场查看,和南村退耕还林工程总面积570亩,涉及农户39户。核查比对2011年阶段验收外业调查表GPS坐标点和退耕还林工程阶段验收图,其中38户农户、共计559亩林地保存率均达到80%以上,剩余11亩林地流失。和南村退耕补贴目前全部按规定发放到位。因和南村2002年没有退耕还林任务,因此未享受退耕还林补贴政策。

  针对林地流失和其它村冒领退耕补贴问题,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已于2018年6月11日开始入村调查,对冒领补贴问题详细核查,进一步查清流失原因,确定最终责任人,如存在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林业局、信访办和巴彦查干乡政府此前没有接到过上述举报问题。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政府、巴彦查干乡政府至今无法确定举报人,不存在阻拦举报人的问题。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政府责成县公安局、信访办进一步核实,如有此类现象将严肃处理。

  十三、受理编号621号:“上甘岭区长青经营所附近有一个饮用水水源地,自2017年开始,周边村民在水源地方圆50米范围内滥伐木材、私建鱼塘、挖沙、饲养牲畜,严重污染水源,致使附近居民饮用水有异味和沉淀物,无法饮用。举报人曾向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反映,至今未果。”

  伊春市上甘岭区长青饮用水水源地于2005年11月建成,位于红山经营所区域内,区址西侧4.5公里,汤旺河北岸,南乌铁路线长青工区铁路南侧中间地带。设有取水深井6眼及配套井房6座,全区日供水量2000吨。根据伊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8年一、二季度饮用水检测报告书监测结果显示,生活饮用水合格率100%,饮用水水质无污染。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8日,市委书记高环于作出批示:转工作组立即查办,并要求上甘岭区区委书记印岩、区长高明亲自查办落实,按时限上报情况。林管局副管局长张和清指示:请协调联络组迅速按流程认线日,上甘岭区召开了包案工作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区委书记印岩迅速安排现地核查组深入实地开展调查核实。会议确定了区委书记印岩为包案人,林业局副局长杨彬为责任人,红山经营所,长青经营所,畜牧局,资源林政局、环保局、区疾控中心具体负责的责任分工。

  1、关于滥伐木材问题。红山经营所79林班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非法毁坏树木行为,毁坏榆树15株、0.9892立方米。2018年4月17日,区资源林政局进行现场勘验、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实为长青村居民刘春义所为。2018年5月15日,区资源林政局根据《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刘春义依法作出市场价值3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077元,责令其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缴纳,并处补植毁坏树木10倍(150株幼树)的林业行政处罚(上林罚书字〔2018〕5号),责令一年内在适宜种树的季节原址补植完成。目前,毁林罚款已缴纳到区财政局。

  2、关于挖沙和私建鱼塘问题。红山经营所79林班水源地保护区内,原有历史遗留的陈旧沙坑6处,其中3处沙坑在2017年8月出现新挖掘痕迹。经上甘岭区资源林政局现地测量,共计面积0.5422公顷,均位于79林班内,其中:长青村民刘成擅自挖掘面积0.2961公顷,长青村民王少文擅自挖掘面积0.0902公顷。2018年4月17日,上甘岭区资源林政局进行了现场勘验、予以立案调查,分别对2名村民进行了相应处罚:一是2018年5月23日,对长青村民刘成擅自挖掘沙坑案件,上甘岭区资源林政局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之规定,责令刘成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恢复原状,并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0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9610元,现该案件已结案。二是2018年6月12日,对长青村民王少文擅自挖掘沙坑案件,上甘岭区资源林政局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之规定,责令王少文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恢复原状,并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0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人民币9020元,现该案件已结案。

  3、关于饲养牲畜问题。红山经营所79林班水源地保护区内,现存居民23户,其中常住居民17户。常住居民中有1户生猪养殖户,饲养生猪177头。对现存的生猪养殖户,限期7日内整体迁出。针对现存的23户、常住居民17户搬迁问题,上甘岭区明确彻底迁出时限为2020年12月末。由于该经营所17户常驻居民饮水尚未没有接入供水管网,一直使用地下水。区政府为避免养殖户在未迁出前或迁移过程中污染地表水水质,特在此过渡期间,责令水务局1个月内打深井,解决临时用水问题。

  为核实当地上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督办整改主体尽快整改,2018年6月13日,伊春市工作协调联络督察组一行7人,向上甘岭区主要领导传达6月13日全市案件推进会精神和市长领导的指示,要求上甘岭区对所涉问题的责任人,要立即启动问责机制,严肃问责。同时,督察组深入水源地进行了督查,对滥伐林木问题调查核实。上甘岭区委、区政府对督查工作高度重视,已立即着手安排养猪厂搬迁,正在着手组织机械、人员,对沙坑予以回填,对现存的猪粪便等垃圾集中清理等相关工作。

  2018年6月13日,上甘岭区纪委监委经认真调查核实,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对环保局副局长王玲玲、农业局正科级干部王金元进行批评教育;对红山所所长周阳诫勉谈话;给予红山所工会主席严惠君警告处分;给予红山所管护员符金英记过处分。

  十四、受理编号622号:“高台子镇七撮房村公路两侧有近万亩草原,公路东侧草原属于禁牧区,承包人张某某将此区域转包给他人用于放牧。自2017年以来,张某某在公路西侧破坏草原种树,该村村委会破坏草原取土出售谋利。”

  信访反映的草原地块位于萨大路两侧、水源路北侧的两个区块。萨大路东侧地块面积7570亩,由付长荣承包,使用权为高台子镇七撮房村;2008年9月21日,付长荣将其中的1800亩转包给张春宇经营管理;2018年5月6日,张春宇又将其承包的草原转包给邵永峰用于割草、放牧。该地块通过现场定点勘测,比对经大同区2018年第4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使用的国土“二调”数据,地类为天然牧草地。

  萨大路西侧地块面积6580亩,由付长荣承包,使用权为高台子镇七撮房村;2009年1月1日,付长荣将其中的550亩转包给张春宇经营管理;张春宇在2012年和2013年在此地块种树302亩。

  七撮房村共有三个取土场,均在萨大路西侧。通过现场定点勘测,比对大同区2018年第4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使用的国土“二调”数据,信访反映的种树地块和取土地块地类性质为其他草地,不是草原,属于未利用地。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9日,大同区委区政府成立由大同区畜牧局、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大同分局、高台子镇政府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举报高台子镇七撮房村草原破坏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1、举报人反映萨大路东侧地块放牧情况属实。经查,该地块位于萨大路东侧、水源路北侧,面积1800亩。2018年5月6日,放牧人邵永峰与张春宇签订《草原割草承包合同》后,于5月28日在该处草原上私自搭建临时圈舍525.78平方米,饲养黄牛42头,开始在此处放牧。联合调查组及此地块的经营者共同现场确认,对该地块进行了定位测量,比对大同区2018年第4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使用的国土“二调”数据,认定该地块地类性质为天然牧草地。按照草原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此处是禁牧区,禁止放牧。据此,调查组责令高台子镇政府3日内清除临时圈舍、禁止放牧;责成大同区草原监理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打击违反禁牧行为;责成大同区草原监理站对邵永峰私自放牧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举报人反映萨大路西侧破坏草原种树情况不属实。经查,2012年5月20日,张春宇与七撮房村村委会签订了181亩造林承包合同;2014年3月14日,大同区林业局下发了林权证;张春宇于2013年6月20日与七撮房村签订了121亩造林承包合同,2016年大同区林业局下发了林权证。通过现场勘验,比对大同区2018年第4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使用的国土“二调”数据,造林地块是非草原地类,为其他草地,属于未利用地,不在草原管理系统之内,因此不存在破坏草原种树问题。

  3、举报人反映七撮房村村委会破坏草原取土出售谋利情况部分属实。经核实,因萨大路拓宽工程用土,2008年9月18日,大庆市亨尔达经贸有限公司在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大同分局办理了黏土采矿证(证号:56),面积0.0079平方公里,位于萨大路西侧、小北荒屯东侧;2009年5月21日,大庆市平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大同分局办理黏土采矿证(证号:c0017828,),面积0.0099平方公里,位于长青奶牛广场西侧;2013年10月9日,大庆市同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大同分局办理了黏土采矿证(证号:c0115069),面积0.02平方公里,位于西干路西侧。以上三处取土场土地补偿费共收取51.7万元,已在村集体入账。通过现场勘验,比对大同区2018年第4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使用的国土“二调”数据,取土地块是非草原地类,不在草原管理系统内。不存在举报人反映的七撮房村村委会破坏草原取土出售谋利问题。通过实地踏查发现,2009年采矿证实际取土面积超出审批面积,2013年前后该地块存在盗土行为,大同区政府已责成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大同分局立案调查。目前该地块已大面积生长芦苇,并有两个取土坑,改建为鱼池加以利用。区委区政府已责成高台子镇政府、七撮房村及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大同分局加强监管,杜绝盗土行为发生。针对主管部门对超审批范围采土、盗土等监管不到位问题,大同区纪委监委已启动问责程序。

  十五、受理编号623号:“宾县满井镇大坝东侧有一个草原管理站,部分村民与草原管理站签订草原承包合同,在草原上毁草种地,已持续8年。近期,县政府通知村民停止种地,但村民依然继续破坏2000亩草原种地。举报人要求查处毁草开垦的违法行为并恢复草原生态环境。”

  宾县满井镇境内共有草原面积为8753亩,1983年国有土地利用规划图确定为国有草原,主要分布在镇内松花江南岸。1999年之前满井镇境内全部草原归当地政府堤防站管理,1999~ 2012年由宾县畜牧局负责管理,2012~ 2017年划入黑龙江宾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2017年开始,划入自然保护区的草原由宾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牵头,宾县畜牧局配合管理。目前满井草原的管理上初步形成了以宾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牵头,林业、畜牧、国土、水务及有关乡镇政府参加的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各项管理方案、规划、计划正在制定,各项管理工作正在按计划有序推进。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8日,宾县县委县政府责成县畜牧局负责办理此案。6月9日,由县畜牧局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织专门队伍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经查,1999年,按照《草原法》规定,满井草原的管理权移交给县畜牧局后,县畜牧局重新梳理了各种使用占用草原情况,并由县畜牧局草原监理站于2004年与当地村民签订草原承包合同对草原进行承包管理。2005~2008年期间,这些村民在其承包的草原上违反草原承包合同约定,私自违法开垦耕种面积大约2290亩并持续耕种。2008年,畜牧局对上述草原承包户破坏草原行为立案查处5起,其中1起因涉嫌犯罪的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余4起案件均在移送公安机关过程中因证据不足而退卷,由畜牧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县畜牧局根据《草原法》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于2008年9月解除了与上述村民的草原承包合同。2010年以后,再没有新的开垦破坏草原案件发生。但受利益驱动,与县畜牧局解除草原承包合同的村民仍在持续耕种,由于强制退耕容易激化矛盾造成大规模,因阻力太大强制退耕工作难以推进。2012年12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黑龙江宾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黑政函〔2012〕161号),满井草原从规划上全部纳入保护区范围。2014年,哈尔滨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关于成立宾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批复》(哈编发〔2014〕4号),批准成立宾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2017年8月,宾县正式组建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满井草原正式按自然保护区统一管理,划入保护区的草原属性没有改变。宾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成立后,草原的监管由宾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牵头,县畜牧局配合进行。2018年年初,县畜牧局采取专车专人连续看守的方式,计划对历史上的19户原草原承包户进行退耕还湿还草,最终受利益驱动,当地村民在今年春耕期间再次强行耕种2290亩草原,在当地造成一定程度负面影响。

  针对此问题,宾县政府依据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林业自然保护区毁湿(林、草)开垦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林发〔2018〕80号)文件要求,“2018年6月底前,由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自然保护区建立后违法开垦的耕地要依法全面停止耕种并依法处理。原则上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对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已存在的耕地分类提出解决方案,明确是否退出和退耕还湿(林、草)期限,发布退出公告。特殊情形的可以延至2021年底前退出”,以及《黑龙江省宾县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6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了宾县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拟于近期将下发执行。随后将制定全县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湿还草规划,建立由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牵头,县畜牧局、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公安局以及有关乡镇政府参加的自然保护区管理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对保护区内毁湿毁草开垦问题,分类施策开展退耕还湿还草工作。由于信访反映的连续耕种的草原是在保护区成立之前开垦的,符合省林业厅文件划定的分类退耕范畴,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计划于2018年7月开始对这些非法耕种农民普遍进行一次系统的政策宣讲,给予批评教育,并签订2019年停止耕种还湿还草承诺书。同时,将在2019年春种期间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和巡查管控力度,严厉查处顶风违法耕种行为,确保2019年12月底前将已毁坏的草原全部无偿退耕还湿还草。

  十六、受理编号624号:“6月5日万家村村长宋某某将60车白色垃圾倾倒在万家大桥东侧树带,污染周边环境。”

  信访所反映的树带,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万家村万家大桥东侧300米处面积1万平方米,该树带属集体林地。2008年11月4日,由万家村村民委员会发包给村民管东双、李宪斌2位村民使用经营和管护。

  调查处理情况:哈尔滨市道里区委责成新农镇党委牵头,组织区环保分局、区农林局、区执法局和镇纪委组成调查组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2018年6月9日上午,调查组到达现场,发现树带内有零星垃圾,在扩大查巡范围后,在紧邻树带后方发现一大坑,坑内有大量垃圾,既有白色垃圾又有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根据信访反映线索,调查组对万家村村长宋井和进行问询,重点围绕大坑形成年代、对垃圾倾倒是否知情、村支部和村委会是否同意三个方面进行问询。据村长宋井和介绍,大坑形成于上世纪90年代,他本人对倾倒垃圾完全不知情,没有同意他人在树带倾倒垃圾。

  随后,调查组进村入户进行走访,重点走访了临近大坑周边的村民。经调查了解,坑内垃圾可能是村民范庆峰和其朋友王春山倾倒。据此线索,调查组又分别询问了村民范庆峰和其朋友王春山。在问询范庆峰过程中,范庆峰承认,垃圾是新农镇团结村村民王春山经他同意倾倒的;倾倒垃圾行为未经村长同意;倾倒垃圾的目的是将该大坑填平后,覆盖好土,以便自己开荒种地。在问询王春山过程中,王春山承认,他的主要职业是从事垃圾清运工作;坑内垃圾是他从海富锦园陆续拉来,于2018年6月初开始倾倒的,总量100余吨;倾倒垃圾的行为未经村长同意。

  调查问询后,调查组对范庆峰、王春山2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指出范庆峰、王春山未经允许私自偷倒垃圾,严重污染环境,必须依法承担责任,责成2人将垃圾自行清理并拉运到区城管局指定的垃圾场,新农镇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全程监督。6月11日,调查组到现场进行回访检查,垃圾已全部清理完毕。

  下一步,道里区委区政府责成新农镇党委、政府举一反三,做好长效管控工作。一是组织力量加强巡查,严格管控倾卸垃圾行为,在村内设立垃圾收集设施,做好村内垃圾的收集和转运工作;二是组织力量对清理后的大坑进行有效填埋,通过合法合理渠道对村民发包;三是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升村民环保意识。

  十七、受理编号625号:“2013年曙光村东1000亩草原和林地被破坏改为耕地。2016年举报人曾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至今未果。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和林地。”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甘南县查哈阳乡曙光村三屯、四屯。2016年8月,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我省督察期间,曾有信访反映此问题。甘南县政府责成县林业局、公安局、畜牧局等有关部门会同查哈阳乡政府和曙光村委会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认定:开垦林地属实,开垦草原不属实。甘南县政府当即责令查哈阳乡政府负责,对该地块疏林地、滩涂中种植玉米等高秆作物的农户,限期在2016年10月30日前恢复该地块原有的生态地貌。2017年春季,查哈阳乡向农户告知不得再进行耕种。

  经黑龙江省林业监测规划院对查哈阳乡曙光村东江套子林地进行核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认林地13块656.55亩,其中:人工造林未成林地6块36.9亩,有林地3块24.6亩,疏林地4块595.05亩。同时,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查验结果为林地的种植条件没有改变,不构成刑事犯罪。甘南县林业局责令查哈阳乡将位于曙光村东江套子595.05亩疏林地恢复原状,停止种植农作物;并根据《黑龙江省造林技术规程》第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通知查哈阳乡把位于曙光村东江套子人工造林未成林地6块36.9亩和有林地3块24.6亩补植造林,达到保存率80%以上。查哈阳乡曙光村进行了造林,补植5000株樟子松。甘南县林业局对查哈阳乡政府下达整改通知书。

  甘南县纪委对该案件进行了调查问责,其中组织处理副科级以上干部10人;立案审查正科级干部2人、副科级干部5人(移交市纪委1人)、一般干部6人。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8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甘南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甘南县畜牧、林业、国土等单位调查核实。6月9日,县畜牧局、林业局和国土局工作人员到达查哈阳乡后,会同查哈阳乡政府、曙光村委会对信访反映的村屯进行了现场核实。经调查核实,信访反映的地块有耕种现象,耕种面积1160.18亩,地类性质为疏林地、河流和滩涂,无草原,耕种人为单跃国,其与查哈阳乡政府于2011年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

  针对此问题,甘南县政府责令县国土、林业部门依法对责任人下达整改指令,依法处理到位。同时,责令查哈阳乡政府切实履职尽责,于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申请解除或变更合同,经法院确认后组织彻底恢复原生态地貌,避免反弹。甘南县委县政府责成县纪委监委立即组织调查,从严从速问责,7日内办结。

  十八、受理编号626号:“永胜村有大量煤场建在居民区内,粉尘污染问题严重。如,郭某某煤场在装卸煤过程中扬尘、噪声污染严重扰民。上述问题已持续3年,举报人要求清理选煤厂。”

  信访反映的居民区内存在的煤场实为小型原煤销售点,位于宝清县七星泡镇永胜村。该村内现有小型原煤销售点11处,均没有相关的合法手续,经营方式普遍是在夏季从与永胜村相邻的双鸭山市矿务局双阳煤矿低价购进原煤,在冬季燃煤销售旺季出售给周边村屯的居民,所进原煤均存放在自家院内,共计3000吨左右。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9日,经宝清县七星泡镇政府、县环保局实地调查确认,11处原煤销售点所存放的原煤均有苫布覆盖,但在销售转运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存在噪声、扬尘扰民现象。针对上述问题,6月9日,宝清县七星泡镇政府、县环保局责令11位业主于3日内将销售点搬迁至村外,远离居民区,并要求新建煤场尽快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截至2018年6月12日,9户经营户已完成原煤转运(包括信访反映的郭庆喜煤场),剩余2户由于未找到存放地点进展缓慢,尚有部分原煤未移出居民区。对此,宝清县将成立由县公安局、县执法局、县环保局、七星泡镇政府组成的专项工作组,督促业户确保6月20日前清除完毕。同时,针对此类问题,宝清县政府将责成相关部门对全县各村屯内存在的小型原煤销售点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坚决杜绝无证照原煤销售点非法经营及环境扰民问题。

  十九、受理编号627号:“一是五常市背荫河镇背荫河河道两侧垃圾遍布,严重污染河水水质。二是阿什河禧龙大市场段与拉林河五常市沙河镇段都存在河水水质变差问题。”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五常市背荫河镇背荫河河道两侧垃圾遍布,严重污染河水水质。)

  五常市背荫河镇位于五常市北部,距离五常市37公里,属浅山丘陵地区,多年雨水冲刷在区域内形成排洪沟(也称蛤蟆塘沟)。信访反映的背荫河“河道”实为穿过背荫河镇内的一条排洪沟两侧,并非河流及河道。该排洪沟在背荫河镇镇区外,沿岸大部分经过山林地,在通过背荫河镇内时横穿主街道经过居民区,临近沟桥两侧一些居民由于多年形成习惯,经常躲避管理人员向桥两侧偷倒生活垃圾,致使垃圾散落或堆积在沟桥两侧。每年背荫河镇都定期对排洪沟的垃圾进行清理,镇城管办进行管护。

  调查处理情况:成立了由镇党委书记为组长,镇长为副组长,主管城管副职、纪委书记、城管办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迅速开展核查和处理工作。2018年6月9日,经现场调查核实,该排洪沟穿过背荫河镇主街桥头两侧确实堆积了一些居民偷扔、偷倒的生活垃圾,桥两侧沟内确存有淤积物,影响镇内卫生环境。此排洪沟没有来水源头,只有在汛期排洪、排涝时有一定存水,非汛期时没有水流。汛期水量大时会排水,排水进入牤牛河,不会进入背荫河。

  鉴于以上情况,五常市背荫河镇党委政府组成工作专班,立即对存在的问题开展整改。一是迅速开展垃圾清理和清淤工作。6月9日早6点开始,动用钩机2台,清运车4台,环卫工3人,对沟桥两侧垃圾和淤积物进行全面清除,截至6月11日上午10时,沟桥两侧垃圾和淤积物全部清理完毕。二是建立长效管护机制。背荫河镇政府向附近居民发放保持排洪沟清洁卫生的倡议书,做好教育宣传;增设垃圾收运点2处,责成镇城管办加强日常监管和处罚力度;进一步完善镇内垃圾收运体系,做到全覆盖、常态保洁。同时,决定定期对排洪沟沟桥进行清理,保持沟内清洁畅通,杜绝出现环境污染问题。三是积极争取项目,全面治理蛤蟆塘沟。背荫河镇高度重视蛤蟆塘沟治理工作,与五常市水务局共同向黑龙江省水利厅争取项目资金,计划进行彻底整治。2017年年末,已完成蛤蟆塘沟治理项目立项和现场规划设计工作,待项目批复和资金到位后立即实施整治工作,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阿什河禧龙大市场段与拉林河五常市沙河镇段都存在河水水质变差问题。)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举报阿什河禧龙大市场段存在河水水质变差问题情况属实;举报拉林河五常市沙河镇(实为五常市沙河子镇)段都存在河水水质变差问题情况不属实。

  接到信访转办件后,2018年6月10日,五常市环境保护局协同黑龙江昭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对拉林河五常市沙河子镇段现场检查并提取水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蛤拉河点pH7.2、溶解氧8.1mg/L、化学需氧量12 mg/L、氨氮0.275 mg/L;沙河子桥点pH7.3、溶解氧7.98mg/L、化学需氧量10 mg/L、氨氮0.204 mg/L。各项指标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002)Ⅱ类标准。

  2018年6月8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派遣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河段有信义沟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污水排放口。信义沟污水处理厂设计污水处理能力为10万吨/日,污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一级B标准(COD排放浓度不大于60mg/L;氨氮排放浓度不大于15mg/L(冬季)和8mg/L(夏季))。随着城市管网建设的不断完善,信义沟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逐步增大。其中,2016年日均处理水量7.48万吨,2017年日均处理水量8.8万吨,2018年1月至今,日均处理水量9.33万吨。经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日常检查,信义沟污水处理厂均做到达标排放。由于今年春节干旱,降雨少,加上信义沟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但污水中污染物浓度也远高于地表水相应标准,导致阿什河禧龙大市场段河水水质变差。

  二十、受理编号628号:“双河镇西侧自勃利县至永顺乡沿途有大量农户种植人参,河口林场、福兴林场、小五站林场、马场等处的植被破坏严重,造成水土流失。”

  勃利县双河镇、永恒乡、小五站镇隶属于勃利县人民政府管理。河口林场行政区域隶属于永恒乡,经营面积7035公顷;福兴林场行政区域隶属于大四站镇,经营面积9347公顷,归属勃利县林业局管理;马场(实为种牛场)行政区域隶属于大四站镇,经营面积800公顷,归属勃利县畜牧局管理。小五站林场经核实为小五站镇,经营面积16300公顷,隶属于勃利县人民政府管理。

  2018年4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勃利县森林公安局经实地测量认定非法种植面积为1.6公顷,人参种植的苗床等基础设施已成形,参苗已长出。县森林公安局于2018年4月27日受案,正在组织警力侦查。

  双河镇治安沟口林地发生非法种植人参刑事案件1起,行为人贾诗福,种植面积2.9公顷。2016年8月21日,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已将行为人贾诗福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履行移送公诉程序。

  双河镇境内已经处理的非法种植人参行政案件3起,分别是:双河镇治安村大鼎山李春波,种植面积0.25公顷,县森林公安局于2015年1月4日罚款2.5万元,并限期于2019年5月1日前恢复原貌;永平水库南庙岭沟山场关明武,种植面积0.14公顷,县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4月18日罚款0.7万元,并限期于2020年5月1日前恢复原貌;双河镇治安沟侯玉春,种植面积0.2公顷,县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4月18日罚款0.8万元,并限期于2020年5月1日前恢复原貌。

  正在处理案件10起。2018年5月7日,双河镇人民政府上报县森林公安局非法种植人参案件共10起,面积15.7公顷。分别是:靠山村山场任继武,面积0.6公顷;靠山村山场原果园王佳福,面积1公顷;永平沟政府山场高凤山,面积0.5公顷;中和村山场胡振国,面积0.3公顷;新发村山场王庆君,面积0.2公顷;治安沟政府山场于智先,面积0.8公顷;政府山场马振龙,面积1公顷;治安沟治安山场李海,面积0.3公顷;治安村山场吴军、张伟,面积3公顷;政府山场李四,面积8公顷。上述10起案件,县森林公安局于2018年5月8日受案,正在组织警力侦查。

  经查,勃利县小五站林场,经核实为小五站镇。其区域内确有6块山地存在毁林种参情况,2014至2018年种参面积共17.731公顷。其中,2014年,庆云村白福海在庆云蚕场种植人参,面积1.33公顷;2014年,驼腰村徐鸿翔在驼腰鸡房种植人参,面积7.31公顷;2015年,驼腰村程鸿君在谢家沟种植人参,面积分别为5.44公顷和1.14公顷;2017年,宏图村刘春利在宏图小南沟种植人参,面积1.7公顷;2018年,驼腰村岳国权在驼腰村隋家沟种植人参,面积0.811公顷。上述6处山地毁林种参情况,县森林公安局已受案,正在组织警力侦查。

  信访反映的马场实际为勃利县种牛场,该区域内共发生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种植人参林业行政案件共6起,面积4.6396公顷。其中,种牛场大祥沟王金平,面积0.6135公顷,县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8月23日罚款5.124万元,并限期于2019年5月1日前恢复原貌;种牛场大祥沟李金奎,面积0.4531公顷,县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8月24日罚款2万元,并限期于2020年5月1日前恢复原貌;种牛场大祥沟南贾诗余,面积0.672公顷,县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9月12日罚款2万元,并限期于2020年5月1日前恢复原貌;种牛场大祥沟北坡石永军,面积0.701公顷,县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9月12日罚款2万元,并限期于2020年5月1日前恢复原貌;种牛场大祥沟北坡刘乃峰,面积0.6公顷,县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11月1日罚款0.5万元,并限期于2020年5月1日前恢复原貌;种牛场大祥沟北坡刘玉坤,面积1.6公顷,县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11月1日罚款0.5万元,并限期于2020年5月1日前恢复原貌。

  2、关于河口林场、福兴林场、小五站林场、马场等处的植被破坏严重,造成水土流失问题。

  河口林场在2017年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中勃参业有限公司在林场施业区内开展林辅耕地种植人参,并带动林场职工成立了河岩人参种植专业合作社,种植人参面积共43公顷,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其中,中勃参业有限公司人参种植面积25公顷,位于开荒作业区2林班7小班内;河岩人参种植专业合作社人参种植面积共18公顷,分别位于开荒作业区2林班7小班内(7公顷);位于林场作业区10林班1小班内(11公顷)。以上人参全部在林辅耕地内种植,不存在毁林种参现象,但确实存在水土流失现象。2017年7月,河口林场发现水土流失情况后,已立行立改,采取人参间作的方式。截至2018年5月10日,已将43公顷参地全部栽植红松,并专门落实了管护人员进行管护,确保造林成活率。

  1996年至1998年期间,因熟化土壤开垦形成林辅耕地面积876公顷,出现水土流失现象。福兴林场已于2013年至2018年退耕还林443公顷。尚未还林的433公顷,目前未发现水土流失现象。其中福兴林场与职工、农户签订长期合同有林辅耕地370公顷,未到期;63公顷为职工工资田。福兴林场已对尚未还林的433公顷林辅耕地制定了还林规划,并安排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将按照合同期限,对坡度超过25度的林辅耕地逐年落实还林,到2021年全部完成。

  经查,小五站林场实为小五站镇,确有6块山地存在毁林种参水土流失现象,2014~2018年种参面积共17.731公顷,有水土流失现象发生。勃利县森林公安局已受案,正在组织警力侦查。

  经查,马场实为勃利县种牛场,该区域内共4.6396公顷面积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种植人参造成水土流失现象,已由勃利县森林公安局进行处罚,责令限期于2019年~2020年恢复原貌。

  2016年4月,勃利县纪检监察机关对双河镇、小五站镇、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给予原双河镇镇长周涛党内警告处分、原双河镇副镇长张宝春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原双河镇林牧渔服务中心副主任胡继国撤职处分;给予小五站镇副镇长姚万东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原小五站镇林牧渔服务中心主任柳云东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原县林业局局长张成林党内警告处分、原县林业局副局长丁艳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原县林业局副局长张磊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县森林公安局副局长王成学、刘学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二十一、受理编号629号:“紧邻嫩江边,浏源游泳场内有20余家饭店,营业期间将餐厨垃圾和污水直接排放至行洪区,污染嫩江,已持续近3年。2017年,举报人曾向齐齐哈尔新闻网反映未果。”

  浏园景区分别由两个承包人以招商引资方式取得承包经营资格,并将所承包区域分包给35家商户经营(23家烧烤店,12家娱乐项目),浏园游泳场内有20余家饭店。

  9时,齐齐哈尔市城管监察支队组织执法人员对浏园景区内所有商服情况进行逐一排查、走访、统计。浏园内35家承包经营业户,其中游泳场内20余家饭店将营业期间产生的污水排放至存储井,没有直排入行洪区,按期由商家出资环卫吸污车定期吸运。在经营中产生的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等按规定定点收集堆放,设置了垃圾桶、果皮箱等垃圾收容设备,由环卫部门按时清运。不存在将污水、垃圾排放至行洪区,污染嫩江的问题。关于举报人曾向齐齐哈尔新闻网反映一事,齐齐哈尔市城管局通过对相关部门及浏园执法大队有关信访档案的查阅,以及对浏园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询问及案卷调查,没有发现信访人反映此项问题,没有此案案底,齐齐哈尔市城管监察支队未曾接到相关信息。

  1、齐齐哈尔市城管监察支队浏园景区综合执法大队将增加执法力量,采取全天多频次巡查,督促经营者对产生的污水、垃圾要及时清运,保持环境整洁。

  2、加大宣传力度。将环境保护的相关知识及时向商户宣传,达到人人爱护环境,保护环境。

  3、接受群众监督。公开举报电话,随时受理群众来电来访反映问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浏园景区的干净整洁。

  4、及时与环保、工商、食药监、税务、水务、交通、海事部门联系组成检查组,对浏园景区烧烤餐饮商户进行检查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电话:0898-08167354传真:0898-1230-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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